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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容提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建设厅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联动推进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发展

浙政办发〔2016〕1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一、主要目标

(一)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进一步提升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水平,到2020年,实现全省城镇地区新建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10%以上。

(二)提高装配式建筑覆盖面。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技术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2016年全省新建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2017年1月1日起,杭州市、宁波市和绍兴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三)实现新建住宅全装修全覆盖。2016年10月1日起,全省各市、县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

二、重点任务

(二)强化生产能力建设。各地要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优化生产力布局,形成与建筑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部品构件生产能力。充分发挥设计先导作用,在建筑设计中积极采用装配式结构技术体系,大力提升勘察设计人员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能力,不断提高建筑设计模数化应用水平,实现设计深度符合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要求。推行土建、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和厨卫安装一体化,推广装配式装修技术和产品,实现内装部品工业化集成建设。发挥产业联盟作用,完善产业链,大力发展设备制造、物流、绿色建材、建筑机械、可再生能源等相关产业,集聚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和重点企业。

(三)确保项目建设落地。各地应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和目标任务要求,制定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各地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和行业统计制度,建立项目档案和台账,实现信息化管理。对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控制性指标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的新建项目,各地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许可和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各项建设要求。

(六)推广钢结构建筑。发挥我省钢结构产业集聚优势,大力推广钢结构建筑应用,加快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的融合发展。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发展,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应用钢结构。有序推进轻钢结构农房建设,推动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广泛应用钢结构。积极推动钢结构产业基地建设,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钢结构产业集群。大力提升钢结构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实现由专业承包商向系统集成商转变。加快建立钢结构建筑地方技术标准体系和工程计价依据,促进钢结构产业化和规模化。

(八)扩大试点示范。推进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建设,建筑强市(县)要率先建成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各地要有计划地推进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建设,统筹规划布局,落实政策措施,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各地要以政府投资项目为切入点,选择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工程,全面开展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建设,并结合我省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及全省农房设计落地试点等工作,推动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实施装配式建造试点和应用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推进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建设,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工业化和信息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部品构件生产和工程建设企业。

三、政策支持

(一)强化用地保障。各地应根据建筑工业化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中按下达任务确定的面积,安排专项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建筑工业化基地(园区)建设用地。对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建筑工业化基地用地,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二)加强财政支持。省财政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建筑工业化发展。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建筑工业化的投入,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建筑工业化技术创新、基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工程主体造价10%的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自行制定。对在装配式建筑项目中使用预制的墙体部分,经相关部门认定,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对征收的墙改基金即征即退。建筑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项目资金补助。

(三)加大金融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确定。购买成品住宅的购房者可按成品住宅成交总价确定贷款额度。对实施装配式建造的农民自建房,在个人贷款服务、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实施税费优惠。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五)鼓励项目应用。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同时满足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另行制定;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以上政策支持中所指的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建设厅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联动推进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发展工作,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部门责任。省建设厅要抓紧制定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住宅全装修设计和验收标准。各地要明确责任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制定出台支持政策,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考核督查。加大对建筑工业化推进工作的考核力度,每年下达年度工作责任书,实施专项督查。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推进建筑工业化作为加快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推手,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三)加强人才培养。积极探索和建立建筑工业化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加强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培养和储备。相关高校应结合实际增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建筑工业化急需的高端人才。开展建筑工业化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培育建筑工业化实用技术人员。依托试点、示范工程等,通过企业内部培训等方式,培养具备相关技能人才。

(四)加强宣传推广。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定期组织推广活动,强化业内交流与合作,向社会推介优质、诚信、放心的技术、产品和企业,提高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的认知度、认同度。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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