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60000㎡~120000㎡
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许可证办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一、简化审批流程
(一)合并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施工许可证核发前不再进行施工场地现场踏勘。
(二)取消合同和人员备案。取消施工许可要件中的施工、监理合同和人员备案,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报监时登记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相关信息(监理费50万以下的项目只登记总监理工程师),登记的施工、监理人员应符合投标承诺或施工(监理)合同一致,且不得低于配备标准要求(详见附件1、2)。工程报监后若需进行人员变更(变更后人员的职称、岗位证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或者核销,由施工(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准。
(三)做到“一趟不用跑”。建设单位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提交经施工、监理单位确认的信息和要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提交的信息和要件的真实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简化后的施工许可申请表及要件详见附件3,施工许可审批由法定时限的15天压缩至3个工作日(压缩至法定时限的20%),要件从17项减少到13项(减少23.5%)。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在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信息和要件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问题的,予以动态监管记分或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Mi记分等处理。
本文件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省厅将对“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相关的流程做相应的修改,省厅原闽建建〔2014〕25号、闽建〔2014〕7号、闽建建〔2013〕43号、闽建建〔2013〕35号同时废止,闽建建〔2015〕2号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3.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
5.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及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承诺书(样本)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日附件1
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
工程 规模 |
施工阶段管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人) |
备注 |
房屋建筑工程 |
小型 工程 |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
|
中型 工程 |
9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高度≥60米;群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
||
大型 工程 |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单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高度≥120米;群体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工程除外) |
小型 工程 |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
|
中型 工程 |
9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2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
||
大型 工程 |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5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
2.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类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3.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由与工程项目施工相适应的工程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中大型项目必须是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施工员应按专业配备;
4.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得在在建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附件2
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
工程规模 |
施工阶段监理人员 配备最低标准(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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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 |
主体 |
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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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房屋 建筑工程 |
10000㎡以下 |
工程规模在60000㎡以上,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增加人员,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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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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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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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 建设工程 |
60000㎡以下 |
工程规模在200000㎡以上,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人员,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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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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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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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 |
1000万元以下 |
工程规模在5000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人员,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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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5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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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1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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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万元~3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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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万元~50000万元 |
2.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最多可在三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类、市政公用工程的市政工程类,以专监培训岗位证书为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其他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同一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最多可在三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项目部监理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或其他在建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以上项目数的计算依据为项目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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