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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摘要)

内容提要:    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城乡建设向绿色、低碳、可持续方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371保温政策解读:

    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城乡建设向绿色、低碳、可持续方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重点任务

 

    (一)推进绿色生态城镇建设。

 

    1、科学做好城市新区的建设规划。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绿色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咸宁经济开发区)

 

    2、推进绿色低碳示范小城镇建设。加强绿色低碳示范小城镇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科学引导在城镇建设中利用太阳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生物质能等节能技术,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支持发展农村地区生活污水的生态化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3、积极推动咸宁金桂湖绿色示范区建设。(责任单位:咸安区、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

 

    (二)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发展。

 

    1、加强对大型和公共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管理。自2014年1月1日起,政府投资的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居住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管理。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安量达到5万平方米的,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中应明确绿色建筑指标要求,其比例应不低于20%;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单位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监管和执行,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审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咸宁经济开发区)

 

    (三)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1、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18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上部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比例应达到30%以上。

 

    2、政府投资建筑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中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同时,鼓励其它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3、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和维护管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4、城乡规划部门要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纳入规划意见书,对未按要求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案设计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项目方案设计审查,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备案监管体系,

 

    “十二五”期间,全市力争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385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咸宁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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